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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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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防 染性非典型肺炎 播的通告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3〕33号

  【发布日期】2003-04-24

  【生效日期】2003-04-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通告

(津政发〔2003〕33号)

  非典型肺炎是一种传染性较强的疾病,人口流动将加速疫情的传播蔓延。目前,我市已发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为输入型。为了保障所有人的健康和社会的安宁,必须对非典型肺炎患者隔离治疗,同时也要采取切实措施,切断疫情传播来源,阻止疫情传播。为此,通告如下:

  一、凡乘坐飞机和乘坐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火车、汽车、船舶来津的所有乘客,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做好记录,到站(港)后由乘务人员统一收齐,交指定人员。机场、道口、车站、码头均设置留验站,对有发热、咳嗽等“非典”可疑症状的乘客,就地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防疫部门。

  二、对进入本市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货车、船舶、出租汽车必须及时消毒,并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

  三、对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来津就医的病人,各医疗机构要及时登记造册,于当日报告当地防疫部门;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要立即隔离并同时通报防疫部门。

  四、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要求客人填写健康登记表,并安排专门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立即通报防疫部门。

  五、对发生“非典”病例地区的来津探亲访友人员,由其所投宿的亲友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告,并由居委会、村委会指定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安排专人为其测量体温,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立即通报防疫部门。

  六、各类学校要加强对师生的宣传教育,提高自防、自卫能力。加强门卫管理,对来自发生“非典”病例地区的人员,要进行严格登记,并进行体温测量,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要立即报告防疫部门。

  七、近期,各有关单位要控制招收临时用工,暂停招收来自发生“非典”病例地区的临时用工。

  八、近期本市各单位不要组织人员外出开会、旅游、考察等活动。从发生“非典”病例地区返津人员,应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并主动接受防疫检查。本市各单位暂不组织跨省的会议,不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对已确定的大型活动,应当取消或推延。

  九、对我市区域内发现的“非典”患者及疑似病人,要迅速隔离,并送定点医院统一治疗。对与“非典”患者密切接触人员,要实行隔离观察。

  十、“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辖区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各区县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各区县要认真落实防治“非典”的各项措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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