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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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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我市2003年耕地开垦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3〕087号

  【发布日期】2003-07-31

  【生效日期】2003-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关于我市2003年耕地开垦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087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我市2003年耕地开垦工作的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我市2003年耕地开垦工作的安排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严格按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做到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并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切实搞好全市2003年耕地开垦工作,根据各区、县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及近期建设占用耕地情况,现就2003年耕地开垦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耕地开垦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今年继续由有农业的区和各县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区、县政府实施耕地开垦的责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有农业的区和各县政府要高度重视耕地开垦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督促、检查、落实工作。

  二、有农业的区和各县要积极筹集专项资金,确保开垦资金及时到位。同时,要制定相应鼓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垦荒的积极性。市里将继续拨付耕地开垦资金,对耕地开垦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和一定的资金补助。

  三、有农业的区和各县政府要组织规划和国土资源、农业、计划、财政等部门积极开展耕地开垦工作。市财政、农业管理部门要给予资金扶持、技术指导。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核实计划开垦地块的具体位置、面积、地类等情况,做好监督、检查和落实工作。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项目要达到基本农田保护标准。

  四、要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将新开垦的耕地列入耕地保护范围,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坚决制止乱占滥用和闲置荒芜土地等破坏耕地行为的发生。

  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抓好典型。要开阔视野,放眼全部资源和长期效益,组织进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和适宜性评价,编制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明确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的方向和原则,推进耕地开垦工作的落实。

  附:2003年有关区县耕地开垦计划表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OO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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