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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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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司法助理员配备和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1984]1号

  【发布日期】1984-01-04

  【生效日期】1984-0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

《关于司法助理员配备和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1984年1月4日津政办发〔198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直属单位:

  市司法局《关于司法助理员配备和管理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司法助理员配备和管理情况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78〕32号、〔1981〕21号、〔1982〕5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0〕306号文件精神,市编委于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九日以(1982)津编字66号下达了《增拨街道、镇、公社(乡)司法助理员编制的通知》。据统计我市截至今年八月底,已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二百八十七名,占应配数三百四十七名的82.7%。司法助理员的配备,是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司法助理员通过“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调查研究本辖区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要求”等项工作,发挥了应有的职能作用,受到了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好评。

  但是,在司法助理员的配备和管理上仍存在不少问题,急需加以解决,主要是:

  1.少数区、县因干部来源困难,配备难度大,至今缺额较多。如塘沽区应配备司法助理员二十三人,现仅配备四人;大港区应配备十三人,现仅配备三人;河东、静海、河西等区、县缺额也较多(详见附表)。

  2.司法助理员不能专职专责。有些街、乡经常抽调司法助理员去做其它工作;有的街、乡甚至把司法助理员调离本岗位,使他们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3.司法助理员调动频繁。如有一个区十一名专职司法助理员被调换六人,占54.5%。

  由于司法助理员缺额多、兼职多、参加其它工作多,以及调动频繁、专职不专责等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为了使司法助理员能够真正发挥其职能作用,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要保持专职司法助理员的相对稳定性。各街、乡不得随意调动,如因提拔使用等原因必须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有关区、县司法局的同意,同时选配符合条件的干部接替工作。

  2.要使司法助理员专职专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般不要让司法助理员兼任其它职务,司法助理员应结合本职积极配合中心工作。

  3.要积极解决干部来源,配齐缺额司法助理员。尚未配齐专职司法助理员的区、县要抓紧配备。干部来源可从现有干部和转业干部、复员军人(不含农业复员战士)中调配解决。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件,尽快配齐。

  4.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司法助理员的领导。要关心他们的生活,加强思想教育工作,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附件:        专职司法助理员缺额情况

   塘   大  武  东  北  南  河  河  南  静  和  合

单位 沽   港  清  郊  郊  郊  东  西  开  海  平  计

应配 23 13 33 12 15 14 15 17 17 27 12 198

已配 4   3 30 10 14 13  8 11 15 19 11 138

缺额 19 10  3  2  1  1  7  6  2  8  1  60

注:蓟县、宁河、宝坻、汉沽、西郊、红桥、河北司助编制149人,均已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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