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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4〕046号
【发布日期】2004-06-26
【生效日期】2004-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我市2004年耕地开垦计划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046号)
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各关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严格保障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切实搞好全市2004年耕地开垦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农业的区及各县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及近期建设占用耕地情况,组织编制了2004年耕地开垦计划。现就下达的计划指标(见附表)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耕地开垦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市人民政府今年将继续与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区县人民政府实施耕地开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督促、检查、落实工作。
二、有农业的区及各县要层层筹集专项资金,确保开垦资金及时到位。并制定相应鼓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参与垦荒的积极性。市人民政府将继续拨付开垦资金,对耕地开垦工作搞得好的地区和单位给予奖励和一定的资金补助。
三、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要组织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农业、计划、财政等部门积极开展耕地开垦工作。财政、农业管理部门要做好资金扶持、技术指导;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核实计划开垦地块的具体位置、面积、地类等情况,做好监督、检查和落实工作;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项目要达到基本农田保护标准。
四、有农业的区及各县要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将新开垦的耕地列入耕地保护的范围,制止乱占滥用和闲置荒芜等破坏耕地行为的发生。
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抓好典型。要开阔视野,放眼全部资源和长期效益,组织进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和适宜性评价,编制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明确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的方向和原则。
六、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于今年11月份,将本地区耕地开垦执行情况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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