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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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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 定"119"火灾定点报警系统监测维护费收费 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10-29

  【生效日期】2003-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关于核定"119"火灾定点报警系统监测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经研究,经过一年的试行,同意核定"119"定点报警系统监测维护费正式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应按照自愿申请联网的原则,开展"119"火灾定点报警系统的联网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二、"119"火灾定点报警系统监测维护费最高收费为: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每个探头、手动报警器和消火栓按钮每月7元;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每月每户50元。上述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向下浮动。

  三、报警设备损坏需要更换时,只允许收取设备、材料成本费,不得加收维修费及其它费用。

  四、监测维护费为经营性收费,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的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只收费不服务或强行服务收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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