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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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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烟草专卖局《关于 强我市卷烟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1989]4号

  【发布日期】1989-01-16

  【生效日期】1989-01-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烟草专卖局

《关于加强我市卷烟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1月16日津政办发〔198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我市卷烟市场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我市卷烟市场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卷烟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咀烟生产能力有了显著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受原材料、设备能力的限制,大幅度增产咀烟也有一定困难,供需矛盾仍很突出,无照经营、倒买倒卖活动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执行《烟草专卖条例》,强化专卖管理,维护我市卷烟市场的良好秩序,保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批发部门对地产咀烟,只供具有营业执照、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国营、集体零售单位;对国家放开价格的十三种名烟,只向本市的饭店、宾馆和指定经营专点供货。对进口卷烟,只向持有特种专卖许可证的零售单位和涉外宾馆、饭店以及部分特供单位供货。

 二、各经销卷烟零售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摊店,必须挂亮营业执照和烟草零售许可证,否则不得经营。

 三、凡向市外调出或向市内调入(包括整车、集装箱、零担快件、自提)卷烟,一律凭市烟草专卖局的准运证和准购证。个人携带十条以上卷烟,必须持有市烟草专卖局的准运证,方可进出市;各零售单位销售地产咀烟,必须拆条零售,每人一次限量供应两盒,不准卖大号、内留私分、优亲厚友;各经销进口烟的零售单位,每人一次限供五条,不准卖大号和转手倒卖。

 四、各国营、集体零售单位和个体商贩,必须明码标价,严格执行国家牌价,不得高价倒卖和低价倾销,非法牟取暴利。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作如下处理:

  (一)对各批发单位,如发生违章供货,既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无照经营者坚决予以取缔,并没收全部商品;

  (三)对无证运输从事倒卖卷烟者,没收全部商品;

  (四)各零售单位违反零售管理办法者,追究当事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五)对违犯卷烟价格规定者,按照有关物价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并没收全部商品。

 六、由市商委牵头,会同工商、公安、物价、二商、市社和专卖局组成卷烟市场联合检查组,春节前后在各区开展市场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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