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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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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防科工办、公安局、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 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3〕037号

  【发布日期】2003-06-20

  【生效日期】2003-06-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防科工办、公安局、安全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0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防科工办、公安局、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特别是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提高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的自觉性。

  二、未经市国防科工办、市公安局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硝酸铵、氯酸钾。对未经批准销售、购买和使用硝酸铵、氯酸钾或者将硝酸铵、氯酸钾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涉案硝酸铵、氯酸钾,并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制定硝酸铵、氯酸钾的安全管理办法。各使用单位必须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特别要建立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度、库房人员出入管理制度、硝酸铵或氯酸钾入库进账和领用出库以及清退制度、防火防盗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

  所有登记资料应长期留存备查,并由民爆器材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实施监控。

  四、凡申请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的单位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持购买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购买申请到所在地区县经委和公安分局审批,凭审批材料到市国防科工办办理购买批准手续,再凭批准文件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民用炸药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硝酸铵仍可实行购销合同签证做法,凭生产企业凭照和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直接与硝酸铵生产厂家签定购销合同,经市国防科工办签证后,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办理购买手续。

  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重大,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

  各部门、各单位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国防科工办报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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