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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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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清查越权批地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5-13

  【生效日期】1990-05-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

《关于清查越权批地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1990年5月13日津政发〔1990〕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清查越权批地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清查越权批地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0〕8号)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拟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对《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审批建设用地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现将清查意见请示如下:

 一、这次清理越权批地工作,时间要求紧,任务比较艰巨,各区、县政府都要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力量,在学习国务院通知的基础上制订清理方案,对本辖区《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审批的各项建设用地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

 二、这次清理范围包括国家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农村建房及乡(镇)公共设施建设等用地的越权审批。各级用地审批部门对所有审批的用地,首先要逐件进行自我清理(可与目前正在清理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越权批地、违法占地建私房工作结合进行),然后再自上而下地逐级组织检查验收。区、县的各级用地审批部门要从现在开始,到五月下旬以前完成自查,六月上旬市将对各区、县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各区、县政府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于六月上旬以前将清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写出报告,报市土地局。

 三、这次清理应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市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认定是否越权批地。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清查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对清查出来的越权批地问题,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属越权批地的文件,一律无效;在建项目,原则上要暂停建设,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对越权批地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要给予行政处分。对有隐瞒和制造假象、妨碍清理或对如实反映问题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选择一些对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越权批地案件,作出公开处理,以杜绝今后类似情况的发生。

  以上请示如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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