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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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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委关于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3

  【发布文号】[1986]津科干字第479号

  【发布日期】1986-12-05

  【生效日期】1986-1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的通知

(1986)津科干字第479号各口,各区、局、县,各有关单位:

  我市已按中央部署开始分批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必须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和业务考绩档案。为此,现对建立健全业务考绩档案问题,做以下规定:

 一、范围和时间要求:

  1.人员范围。市属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的属于已经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建立健全业务考绩档案。

  2.业务考绩档案的内容范围:

  (1)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登记表。

  (2)每年的专业技术人员考绩卡片。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聘申报表和已获职称人员平任平聘登记表。

  (4)其它。说明技术、业务工作实绩的材料;技术、业务水平评定标准;创造发明、科研成果的评价材料、奖励材料;国内外进修、出国考察及参加国际学术活动情况以及培养人才的资料和材料;各种专业或理论学习培训成绩单;本人的重要论文、著作、译著书目;经组织加盖公章的考察材料等。

  3.时间要求。凡经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开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单位,要在建立健全业务考绩档案之后,方能进入评审阶段。其它单位在一九八七年内完成建档工作。

  中央驻津单位凡委托我市代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也要先建立健全业务考绩档案后,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业务考绩档案的规格式样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制订。已经按原国务院科技干部局的要求建立业务考绩档案和或按主管部门拟定的条例本系统、本专业要求的表格式样建立的业务考绩档案,可继续延用。尚未建立考绩档案的部门、单位,必须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格式建立。

 三、加强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的管理。

  1.各部门、各单位科技干部管理部门会同业务技术部门建立业务考绩档案,并负责管理。

  2.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考绩档案,按专业技术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管理。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拟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考核方法。要设专人负责建立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考绩档案,以及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要防止只建不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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