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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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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聘请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6]20号

  【发布日期】1996-04-22

  【生效日期】1996-04-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聘请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

(津政发〔1996〕20号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自1982年聘请法律顾问以来,法律顾问在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鉴于法律顾问有的年事已高,有的研究方向发生变化,有的已担任其他社会职务,为适应推进依法行政和实行依法治市的需要,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成员进行调整,聘请下列人员担任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按姓氏笔划为序):

  王树萱  (天津商学院法律政治系国际经济法教授)

  孙毓京  (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国际贸易副教授)

  李鸿举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研究室调研员)

  肖 峋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咨询委员)

  应松年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

  郑成思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研究员)

  高尔森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徐 杰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梁津明  (天津师范大学政法系副主任、副教授)

  潘同龙  (南开大学法学系教授)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等日常工作。

  附: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织活动简则

附: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织活动简则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是市人民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由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担任。

 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由市人民政府聘任,任期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连聘。

 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的立法活动,并提供法律咨询;

  (二)对国务院、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和其他领导机关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重要文件提出修改建议;

  (三)列席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四)参加市人民政府组织的专题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为市人民政府提供国内外法制信息和资料,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

  (五)对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法律事务提出意见;

  (六)办理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重要法律事项。

 五、市人民政府为法律顾问了解、熟悉天津情况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法律顾问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法律事项提供方便条件。

 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实行义务制,均为兼职。

 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活动,实行定期与不定期、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

 八、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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