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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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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做好国家 查组对我市工业污染源达 排放情况 查准备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1]16号

  【发布日期】2001-04-05

  【生效日期】2001-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

关于做好国家核查组对我市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

情况核查准备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1〕16号二00一年四月五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国家核查组对我市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核查准备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国家核查组对我市

        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核查准备工作的意见

            (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安排,国家将组织监察部、国家经贸部、国家环保总局,于近期对京、津、沪、渝四个直辖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实现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进行核查,并将于“六・五”世界环境日以前,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为做好国家核查组对我市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核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国家组织有关部、委对各直辖市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进行核查,是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市要以迎接国家有关部、委核查为契机,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不断提高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思想认识,按照国家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核查工作的要求,认真全面地搞好国家核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继续巩固我市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治理成果,促进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工作全面上水平。

 二、核查内容、方法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双达标”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1〕2号)要求,国家对各地的核查验收方法、执行标准和验收核查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1998〕366号)和《关于核查2000年双达标工作完成情况的通知》(环发〔1999〕201号)要求执行。

  国家核查组在我市核查期间,根据工业污染源档案实行分级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对工业企业的污染源排放达标档案、市和各区县的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管理档案、排污申报数据库进行全面核查,同时对各行业、各类工业污染源的达标排放状况进行随机现场核查。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步骤

  我市迎接国家核查组核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个阶段:自4月6日至4月15日,各区县政府和有关委、局(总公司)要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文件要求,立即组织各工业企业和相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落实核查责任,制定核查工作计划,于4月15日前分别做好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资料档案和现场核查的准备和自查工作,并将准备情况和自查结果报市环境保护局。

  第二阶段:自4月16日至20日,市将组织市监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经委等有关部门,对全市各区县和工业总公司核查的报告、文件、档案资料、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核查的工作质量。

  (二)准备内容

  1.文件、档案资料准备工作:

  (1)已经实行达标排放的各工业企业,要准备好本企业达标排放档案。

  (2)各区县政府和有关委、局(总公司)或停产企业的留守部门,要准备好被责令关停、自然停产和破产企业的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搬迁企业要提供相关的“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档案资料。

  (3)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核查的要求,准备好本辖区工业企业排放达标工作总结报告、本辖区工业企业排放达标技术总结报告、本辖区内排污申报数据库和重点工业污染源清单、本辖区工业企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档案、污染源达标工作相关文件、工业污染源达标逐级考核验收资料。

  2.现场核查准备工作:

  (1)各区县政府和有关委、局(总公司)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检查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2)各区县政府要对近期投产的新、扩、改建生产性项目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凡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擅自生产或使用的,应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责令其补办环保手续,落实环保措施;发展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工艺和设备的,必须强制淘汰。

  (3)各区县政府和有关委、局(总公司)要对所属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对于出现污染反弹或不能保证治理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超标排污。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这次迎接国家有关部、委核查的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政府和有关委、局(总公司)要把迎接核查工作做好当前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加强对迎接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核查工作圆满完成。

  (二)健全组织。各区县环境保护局要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认真做好排污申报数据库、工业企业污染源达标档案的备查准备工作。

  (三)强化执法。各区县环境保护局和环境监理总队要加大环保执法检查工作力度,重点检查工业企业的排污状况,及时查处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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