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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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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鼓励企业 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4]71号

  【发布日期】1994-11-07

  【生效日期】1994-11-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鼓励企业加速

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若干规定》

(津政发〔1994〕71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关于鼓励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经委关于鼓励企业加速

           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科技兴市的战略方针,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大力吸收各类科技成果,加速企业科技进步,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是指:已有的科技成果应用于工业化生产或生产出批量合格的新产品,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二、由市科委牵头,市经委、市计委(以下简称三委)每半年统计汇总一次可供转化的重点科技成果。根据成果的类别和成熟程度制定促进转化的措施并协调落实。

 三、对可直接应用于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及近期内可形成工业产品的科技成果,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市场、招标等多种途径,采用联合开发、长期合作、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承接。三委对此类项目将择优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并推荐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对需进一步攻关或完善中试的阶段性科技成果,由三委协调列入市级产学研、中试和工业性试验等计划给予扶持,加快转化过程;对带有普遍推广意义的科技成果,由三委列入市级重点推广项目计划,组织推广应用;对技术成熟、效益明显、市场广阔的科技成果,由技改部门立项,促进其形成经济规模。

 四、为了促进企业增强消化、吸收和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由市财政每年拨专款,建立天津市工业重大技术开发项目基金,以贷款形式专项用于扶持市管重大开发项目及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和完善企业的新产品工业性试验基地的建设。对按期还款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其贷款归还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五、继续执行市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扶植新产品、新技术的若干规定>》(津政发〔1985〕133号)。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新产品,在其鉴定一年之内,可申请减免新产品所得税。凡经市有关部门审批,准予减免所得税的新产品实现的利润,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六、提倡组成科技开发风险担保投资公司、科技保险和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等多种科技风险担保形式,积极争取商业银行对科技开发项目的贷款。

 七、每年进行一次科技兴工表彰活动。对为科技成果转化生产力、促进天津工业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科研单位的负责人、科技人员及优秀科技项目,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物质奖励。

 八、企业要增强科技意识,狠抓科技兴企。完善科技、生产、销售、技改一条龙的开发体系。不断加大科技投入,使企业经济增长中科技进步因素所占比重逐年提高。建立有利于人才竞争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积极承接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包括各科研单位的人员)予以重奖。对不积极推进企业技术进步,造成国有资产减值、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甚至亏损的企业法人代表,将予以通报批评和必要的行政处罚。

 九、建立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综合评价和跟踪统计制度。由三委和市统计局共同制定科学的综合评价和统计规范,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市场变化、实现效益等情况,定期分析,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制定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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