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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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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 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0]17号

  【发布日期】2000-02-29

  【生效日期】2000-0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

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

(津政发〔2000〕17号二000年二月二十九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现就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对“较大数额罚款”的确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罚款权,应依照本通知确定的标准,履行听证义务,但公安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驻津机构除外。

 二、“较大数额罚款”的确定,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限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为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500元(不含500元)的;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的。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罚款最高数额的(包括仅规定罚款倍数或比例数的),由市属委办局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定“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

 四、市属委办局认为本通知第二条确定的数额标准过高的,可根据本机关或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确定“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

 五、根据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市属委办局确定本机关或本系统“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后,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生效。

 六、本通知下发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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