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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1-18
【生效日期】2004-0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
境外社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核准的后续管理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精神,现将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境外社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核准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生由企业支付的但不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居民身份证明和所在国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费用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税务机关对企业所报送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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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tj/laws/4f0f73d3702e22199c4cd1594dd35e457d790c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