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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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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区征收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2]95号

  【发布日期】1982-05-15

  【生效日期】1982-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区

征收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2年5月15日津政发〔1982〕95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关于在市区征收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的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批准,现予颁布执行。

        关于在市区征收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的试行办法

  多年来,我市市区街道集体服务事业(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公共食堂、商业网点、群众防治站、群众文化活动站等)以及居民委员会的经费,没有列入国家和地方预算开支,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均由街道集体企业利润中开支,影响街道集体企业和服务事业的发展和巩固。为了适当解决街道集体服务事业、街道公共福利事业及居民委员会经费的资金来源,参照中发〔1978〕13号中共中央批转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精神,决定从市区集体所有制企业利润总额中征收百分之五的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

 一、征收范围

  凡座落市内六个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含农村社队企业),一律按利润总额(即计征所得税的所得额)的百分之五征收。

 二、征收办法

  为了简化手续,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随所得税年终汇算清交,由税务机关一次征收,分别开缴款书,限期缴纳。缴纳确有困难的,随所得税的减免办理减免。凡是逾期不交的,按日加征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交纳屡催无效的,可由征收单位填写“扣款通知书”,通知交费单位开户银行扣收。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人民银行市分行可按照本试行办法精神拟定具体征收办法,贯彻落实。

 三、经费用途

  此项经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掌握,按人口比例和事业发展需要分配各区,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市分行负责监督检查。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范围安排使用:

  (1)街道办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开支、扩建维修费和因特殊情况造成亏损的补助费;

  (2)街道群众防治站、群众文化活动站和校外儿童辅导站必要的设备购置、维修及办公经费的补助;

  (3)街道办的拆洗缝纫、服务修配、商业网点、双职工子女食堂的开办、扩建维修及合理亏损的补助费;

  (4)街道胡同里巷楼群甬道市政设施、公共福利设施的资金补助;

  (5)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积极分子的职务津贴、奖励费的补助。

 四、从执行本试行办法之日起,过去与此不符的所有规定即行废止。但拖欠一九七九年度集体服务资金的,必须交齐。

  本试行办法,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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