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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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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公安局关于查处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0-10

  【生效日期】1997-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司法局、公安局

关于查处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10日)各区县司法局,各公安分、县局:

  为净化法律服务环境,打击冒充律师的违法行为,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查处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

 二、无律师执业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查处,由公安机关依照《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公民个人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

  (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室、社会其它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

  (三)律师事务所以外的法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

 三、被处罚人员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司法行政机关还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管理、监督工作中或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检举中发现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确属应由公安机关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行为发生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审查受理。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冒充律师人员行为发生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查处,本区、县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出具相应的证据材料,积极配合进行查处。

 六、公安机关对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查处后,应在十日内将处罚结果函告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七、各单位对本通知在执行中所遇到的新问题,应随时分别上报,以便两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做好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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