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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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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 强城镇街道清洁卫生工作的决定

  【发布单位】802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04-03

  【生效日期】1982-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

加强城镇街道清洁卫生工作的决定

(一九八二年四月三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搞好城镇街道清洁卫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除害灭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一个必要条件。我市地处渤海之滨,是首都门户,又是对外开放的城市,搞好城镇街道清洁卫生尤其重要。为此,要大力加强爱清洁、讲卫生的宣传教育,把全市人民动员起来,积极参加清洁卫生活动,为建设文明、整洁、美丽的新天津做贡献。

 二、各部门、各单位、各街道都要结合深入开展“五讲四美”活动,针对自己的情况,制订清扫保洁措施,增设卫生设施。要按照区、街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卫生分片包干责任制,坚持周末卫生日制度,搞好文明生产、文明经商、文明施工,共同维护城镇街道清洁卫生。

 三、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及群众清扫保洁人员,必须充分发挥作用,认真及时地搞好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处理及街道里巷的清扫保洁。并加强公共厕所的管理。人人都要尊重清扫保洁人员的劳动。

 四、人人都要遵守公共卫生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倒污水污物,不乱涂乱贴,并自觉维护道路、机场、港口、码头、河道、火车站、电(汽)车站、农贸市场、停(存)车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处的清洁卫生。

 五、市、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发现、认真总结、积极推广清洁卫生先进街道的经验,推动街道卫生工作的开展,不断改善我市城镇街道卫生的面貌。

 六、城镇街道清洁卫生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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