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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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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深化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3〕046号

  【发布日期】2003-08-15

  【生效日期】2003-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监管局

关于深化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0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深化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市委八届四次会议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围绕我市实现“三步走”的战略目标,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为经济建设服务、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做到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专项整治工作的原则是:把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坚持不懈地抓好体制、法制和队伍建设,构建安全生产法律、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支撑体系,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通过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淘汰、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采取有力措施,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抓好、抓出成效,推动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组织分工和整治内容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主管责任部门负责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的原则,通过各方面联合行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格局和氛围。

  (一)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的安全整治。

  1、 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要在巩固去年专项整治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以及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一律取消生产资格,予以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照、非法从业的单位,要依法取缔。 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保年内完成8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要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核发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行为(分别由市公安局、市交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加快建立危险化学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监控与应急技术中心。对剧毒化学品,由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监管局按各自职责分工强化管理。

  2、 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力度,严格验收,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 小采石场;对70%以上的非煤矿山进行安全评估或专家评审。

  3、 烟花爆竹安全整治。继续坚决取缔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活动,进一步加大力度,防止反弹。在鞭炮加工的高峰期,公安部门要集中警力,严密布控,对仍非法私自加工,藏匿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各级政府要做好鞭民转产工作,一户一户抓落实,从技术、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巩固和扩大已取得的工作成果。

  (二)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1、 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对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坚决停运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隐患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要立即停业停运,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牌照;加大道路交通违章查纠力度,严肃查纠带病车辆上路、无证经营、农用车非法载客、客货混装以及超载、超速、酒后驾车等违规违章行为;加大事故多发路段重大隐患的治理整顿力度。开展交通运输单位安全评估,自评面年内达到100%。

  2、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把容纳50人以上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为深入整治的重点。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在营业、生产、有人住宿期间被锁闭的,必须当场改正;应急照明设置的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以及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要限期整改;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

  (三)市交委牵头负责指导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坚决取缔不符合资质规定的客运和危险品船舶运输经营, 整顿违规经营客(渡)船和“海上一日游”船舶的企业、个体户,严肃查处农用船舶、渔业船舶和其他未经水上交通部门许可的船舶载客营运,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

  (四)市经委牵头负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整治。督促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对生产车间、仓库等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限量储存。严格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民用爆破器材流向登记制度和监控网络,严格雷管编号登记管理,严防丢失被盗。

  (五)市质监局牵头负责指导特种设备安全整治。建立特种设备动态安全监管机制。对所有的特种设备全部重新核查一遍,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数据库。对整改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确保消除隐患。凡隐患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必须停止运行。开展气瓶充装和使用环节的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无证充装违规行为,对气瓶和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坚决防止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气瓶流入使用环节,实行气瓶定期检验,保证使用安全。

  (六)市建委牵头负责指导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燃气安全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评估,企业自评面达100%,抽查面达30%; 全面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整治。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供电系统、信号系统、防灾报警系统、通风排烟系统以及救援防护用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建立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要认真做好对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民用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

  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冶金、机械、轻工、军工、林业、纺织、教育等行业和领域,也要深化安全整治工作,查找薄弱环节,落实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各责任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深化安全专项整治通知精神,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组织制定出各专项整治的具体方案, 方案要有长远目标和具体实施计划。8月份,各项整治工作要全面展开,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并提出明年的具体任务和工作方案。各项整治工作所涉及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每月底前将整治情况报市安全监管局,并由市安全监管局定期召开汇报会。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重点监督检查全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整改情况要及时通知当地政府部门。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都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要求一查到底,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三)加强制度建设,标本兼治。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有关配套法规和规章以及各类安全生产标准,要制定完善我市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专项整治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责任制度、报告制度。建立重大隐患整治制度,做到责任、人员、资金、时间“四落实”。有关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相应组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从源头上把住安全生产关。

  (四)搞好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要加强《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技术人员的法制教育与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教育。要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生产经营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和守法生产经营的观念,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创建良好的环境。要加强社会监督,利用公开举报电话、来人来函、政府网站、信箱等途径,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对整治工作严重滞后及整治期间发生各类事故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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