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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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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售危改还迁安置住房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4]46号

  【发布日期】1994-08-30

  【生效日期】1994-08-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综合开发办

《天津市出售危改还迁安置住房暂行办法》

(津政发〔1994〕46号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改办、市综合开发办《天津市出售危改还迁安置住房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出售危改还迁安置住房暂行办法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为了确保我市危陋房屋改造(以下简称危改)的顺利实施,按照提租促售房、售房促建房、危改与房改结合、房改促进危改的思路,特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有偿还迁、先售后租的原则,由产权单位向危改拆迁户出售还迁安置住房。

 二、还迁安置住房按成本价出售。

  1994年,市区新建单元楼房(砖混二等)成本价平均每建筑平方米1000元。成本价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贷款利息、管理费和税金等七项因素。由于危改还迁安置住房成本差异较大,各区新建住房成本价可根据实际提出申请,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合开发办)批准后,作适当调整。每套住房实际售价按市房改政策规定的调剂因素计算。

  成本价要逐年调整,每年由市物价局商市房改办、市综合开发办公布一次。

 三、危改拆迁户购买还迁安置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四、危改拆迁户交纳的住房改善费可冲抵购房款,暂不购买的,可留作今后购房时冲抵。

 五、购买危改还迁安置住房,享受以下折扣政策:

  1、现住房折扣。还迁安置住房按已住用公房出售,1994年现住房折扣率为5%。

  2、工龄折扣。按购房职工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双职工家庭按累计工龄计算,单职工家庭按工龄的1.5倍计算,离退休职工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3、一次付清房款折扣。为鼓励购房职工一次付清房款,给予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的优惠,折扣率为20%。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还迁安置住房无力一次付清房款的,可向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和建设银行区、县支行申请办理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贷款。

  4、按还迁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85%计算出售面积。

 六、危改拆迁户购买还迁安置住房后,未达到住房标准的,允许按成本价二次购买住房,并享受当年折扣政策。

 七、购买还迁安置住房的契税、工本费减半收费。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改出售公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3〕第215号、财综联〔1993〕31号)文件执行。

 八、私房产权人购买还迁安置住房的,房屋补偿标准按市房管局当年公布的房屋初偿标准执行,补偿费可冲抵购房款。

 九、还迁安置住房实际售价的计算方法:

  还迁安置住房实际售价=〔成本价×95%×(1±调剂系数之和)-工龄折扣〕×本套住房建筑面积×85%×(1-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率)

 十、以成本价购买的还迁安置住房,给购房人全部产权;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出租、出售,收入归个人所有。

 十一、异地安置的危改拆迁户购买还迁安置房的,按此办法执行。

 十二、加强还迁安置住房的售后维修和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单元以内(非单元住房室内)的自用部分的维修,由购房人自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由共同使用的产权人分担。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由原产权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10%,购房人另交购房款的1%,建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解决。维修资金不足时,再由共同使用的产权人按各自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

 十三、加强还迁安置房售房资金的管理。还迁安置住房售房款要存入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专款专用于危改。单位还迁安置住房售房款所有权不变,存入单位住房基金。市直管公产房还迁安置住房售房款存入城市住房基金帐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由市、区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为鼓励出售还迁安置住房,市内六区和北辰、东丽区出售直管公房还迁安置住房的资金,70%留区用于危房改造周转金,30%上缴市住房基金。其他区、县的留缴比例另行规定。

 十四、本办法由市房改办和市综合开发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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