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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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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委《关于回、维吾尔等十个少数民族开斋节 项规定的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4-12

  【生效日期】1990-04-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委《关于回、

维吾尔等十个少数民族开斋节几项规定的请示》的通知

(1990年4月12日津政办发〔1990〕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委《关于回、维吾尔等十个少数民族开斋节几项规定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回、维吾尔等十个少数民族开斋节几项规定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开斋节是回、维吾尔、哈萨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乌孜别克、保安、东乡、撒拉等十个少数民族的重要传统节日。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增进民族团结,根据党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开斋节的几项规定请示如下:

 一、每逢开斋节,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的上述十个民族的职工均放假一天,工资照发。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自愿加班者,发给公休假日加班费。如遇公休日,不再补假。

 二、这十个民族的城乡居民(含农业人口)及与其通婚的其他民族一方和子女,每人增供食用植物油一百克。

 三、各区、县、局、大专院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届时可由领导同志出面主持座谈会、茶话会,倾听他们的意见,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也可以组织一些有教育意义的文化娱乐活动。

 四、古尔邦节(宰牲节)和圣纪节不放假,不增供食油。

 五、这十个民族居民遇有死亡的,凭死亡证明,由粮食部门给予一次性补助食油五百克。

 六、今年开斋节是四月二十七日。今后每年开斋节的日期,由市民委下文通知。

 七、各驻津单位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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