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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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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订的《天津市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段两侧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10-14

  【生效日期】1994-10-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订的

《天津市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段两侧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4年10月14日津政发〔1994〕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局拟订的《天津市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段两侧规划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段两侧规划管理规定

  为确保京津塘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行,搞好沿途环境景观,并适应今后公路规划加宽的要求,现对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段两侧规划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京津塘高速公路规划红线控制宽度为100米(即现状公路中心线两侧各50米)。在规划红线控制宽度内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和敷设市政公用工程各种管线。

 二、沿京津塘高速公路控制红线外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为绿化带。在绿化带内,除与公路相关的设施及农田水利设施外,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建设与公路相关的管理用房、附属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和敷设工程管线时,须统一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和建设审批手续。在塘沽区段内,仍按照现行的管理权限,分别由塘沽区、开发区、保税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绿化带内,严禁取土,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地容地貌。

 三、高速公路两侧绿化带以外各500米范围内为规划控制区。有关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规划控制区内,原有的村镇居民进行必要的生活设施项目建设,应依据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进行,不得随意扩大规模。有关审批手续由所在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在规划控制区内,进行其他项目的建设,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按经批准的规划严格审查。有关规划、选址、用地和建设的审批或者报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和现行规划管理权限办理。

 四、在以上地区内,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按违法建设查处。

 五、本规定由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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