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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津价费〔2003〕389号
【发布日期】2003-08-14
【生效日期】2003-08-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关于重新核定京沈高速公路(天津段)
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3〕389号)
为了实行京沈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统一规范车型分类的基础上,同意重新核定京沈高速公路(天津段)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型分类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一类车:7座以下客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行驶全程收费25元,每车每公里0.71元。
(二)二类车:8座至19座客车,2吨至5吨(含5吨)货车,行驶全程收费35元,每车每公里为0.95元。
(三)三类车:20座至39座客车,5吨至10吨(含10吨)货车,行驶全程收费50元,每车每公里1.43元。
(四)四类车:40座以上客车,10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及20英尺、40英尺集装箱车,行驶全程收费65元,每车每公里1.75元。
(五)五类车:15吨以上货车,行驶全程收费70元,每车每公里1.91元。
二、调整收费站
京沈高速公路实行跨省市联网收费后,全路段不再设置主线收费站。为此,对京沈高速公路在我市境内的收费站设置调整如下:
(一)撤消在京沈高速公路天津段与河北省玉田县交界处设置的下行半幅主线收费站,即:京沈高速公路天津宝坻收费站。
(二)保留原设置的匝道收费站3座,分别为:宝平收费站、津围收费站和新钟收费站。
三、京沈高速公路(天津段)收费年限从1999年10月18日起至2027年10月17日,仍为28年。
四、车辆通行费票据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批准设置的收费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搞好服务。
六、重新核定的京沈高速公路(天津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自京沈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之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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