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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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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3

  【发布文号】津财会[2001]24号

  【发布日期】2001-06-05

  【生效日期】2001-06-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

财务总监委派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会〔2001〕24号二00一年六月五日)各区县财政局、监察局,各国有集团(控股)公司:

  为了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市监察局反映。

 附件:   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向其所属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负责,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三条 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财务总监的委派管理工作,并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组织协调工作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有取得职称后三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工作经历;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5岁以下。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因渎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有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职责

 第六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职权: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参与表决和决策。出席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拟定企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筹资融资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等,

  (三)参与企业对外投资和捐赠、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和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检查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

  (五)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检查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对企业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六)对企业的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审核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评价和报告企业经营管理业绩:

  (八)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和委派单位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九)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企业的资产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质询:

  (十)监督、检查企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审计建议;

  (十一)企业内部及其所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必须事先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十二)委派单位和董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因未履行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监督职责,造成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未履行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对企业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未予制止或未按规定执行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未履行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参与和监督职责,造成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八条 企业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有关业务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企业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工作所需要的各种文件、资料。财务总监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对妨碍、阻挠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企业和个人,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联签制度

 第九条 以下重大事项必须由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进行联签:

  (一)重大资金调度,包括现金的提取和支用、银行转账等;

  (二)对外提供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三)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或出租、出包;

  (四)从事股票、期货等风险性投资;

  (五)核销坏账损失,处置不良资产;

  (六)向境外提供资金和重大关联方交易;

  (七)工程项目招标、重大价格调整、重大信用销售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

  (八)动用政府政策性补贴资金以及办理超过管理规定标准、年度预算或项目预算的款项清算。

  (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其他需要联签的事项。

 第十条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企业有关部门在总经理签字后必须送财务总监联签。未经财务总监签字同意而付诸实施,有关工作人员和总经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应根据国家财经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派出单位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财务制度对规定事项进行联签。凡符合规定的,财务总监应当签字同意。凡违反规定的,财务总监有责任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派出单位及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财务总监的任免和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实行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财务总监由委派单位从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中委派。财务总监的工资、职称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等,由委派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实行专职,任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由委派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财务总监在任期内不得兼职其他职业或者兼任其他职务。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委派厂长、经理、总会计师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任同一企业的财务总监。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实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工作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财务总监应向委派单位报告如下事项:

  (一)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二)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情况,

  (三)企业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企业重要财务事项和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其它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六条 委派单位应定期召开财务总监例会,了解掌握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委派单位应对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应根据财务总监的年度工作报告,在听取企业行政领导人、职工代表或企业有关部门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其工作业绩作出评价。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委派单位酌情给予奖励:

  (一)及时制止企业重大经济决策失误,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企业及企业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及时加以制止,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企业财务管理、经营决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增收节支取得显著效益的。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玩忽职守、丧失原则,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指使或授意他人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搞虚假核算,编报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造成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三)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向财政部门和其委派单位报告的;

  (四)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混乱的;

  (五)不注重政治和业务学习,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已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的;

  (六)接受所在企业给予的报酬和福利,或者违反规定向企业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影响恶劣的;

  (七)有其它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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