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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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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令第10号

  【发布日期】2003-11-10

  【生效日期】200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决定

(津政令第10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3年10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删除。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流动人口管理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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