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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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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环保局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4〕066号

  【发布日期】2004-06-22

  【生效日期】2004-06-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环保局

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4〕0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市环保局《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有效控制煤烟型污染,积极推进我市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决定》(津政发[2003] 109号)和《批转市环保局关于2004年实施蓝天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4〕17号)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燃煤污染

  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率;严格控制我市煤炭消费总量,对消费量较大的发电厂、大型供热站、煤制气厂以及大型工业锅炉,应积极采用洁净煤技术,并实施脱硫工程,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一)  到2005年底全市建成区内基本完成10吨/小时以下(含10吨/小时) 燃煤设施改燃或拆除并网工作。改燃清洁能源优先使用天然气、电和水源热泵等技术。这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二)在中心市区范围内,现有的工业燃煤、燃油(重油和渣油)锅炉及窑炉,要逐步改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或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等。由市经委组织制定改燃计划,分期分批落实项目,落实资金,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在中心市区范围内,现有大型公共建筑燃煤设施,必须改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这项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四)严格控制发电厂和工业锅炉污染物排放。全市各发电厂和10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必须逐步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 并全面实施烟气脱硫安装工程,确保达到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这项工作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监督落实。

  (五)严格项目管理,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不得批准建设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现有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单位要实行总量削减,制定并落实年度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削减方案,通过结构调整、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切实减少颗粒物、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这项工作由市、区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二、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一)凡2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改燃采用燃气的,免缴煤气增容基金的年限延长到2005年底;对改用燃气的锅炉外网供气设施工程费用,2-4吨/时锅炉减收30%,6-10吨/时锅炉减收40%。

  (二)为鼓励使用天然气,对用气户供气价格实行气量梯级递减气价。在现有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凡新增、改燃天然气的工业企业和公建用户,日用气量达到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外网供气设施由供气单位负责建到用户门前的规划红线。中压以上(含中压)用气户,凡带有压力温度补偿计量表的,按实际表数计量。

  (三)凡居民采暖锅炉改用电力的,应实行峰谷分时用电价格。在对改用燃气锅炉实施最高限价1.9元/立方米的基础上,为居民供热的燃气锅炉收费最高限价不超过1.7元/立方米。

  (四)凡列入“蓝天工程”实施计划要求供电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不含采用蓄能设备的用户)。采用电能替代燃煤锅炉的低压电力用户,低压供电容量标准由100KW放宽到160KW(不含采用蓄能设备的用户)。

  (五)10吨/时以下(含10吨/时)燃煤锅炉拆除并网缴纳费用, 按不高于现行建设费用标准的80%收取。并网后原小锅炉房用地及水、电配套设施提供给并网单位使用。这项工作由市供热办负责具体协调。

  (六)凡列入“蓝天工程”治理煤烟型污染实施计划的变电站、 调压配气站、 换热站及附属设施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商品房开发除外)。项目涉及房屋拆迁的,参照《天津市货币安置拆除直管公产房屋补偿办法》(房管〔1998〕132号)执行。

  (七)涉及“蓝天工程”的电力、燃气、集中供热等工程项目,免交工程招标管理费、拆迁管理费、规划管理费、自来水增容费、质量监督费、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赔偿费,减半交纳施工污水处理费和渣土排放处置费。建设砍伐绿化树木的,按砍一补一执行;掘动绿地的,按破一补一恢复。需设电缆、管网挖掘一般道路的,按正常成本标准收取挖掘修复费;挖掘工程应尽量避免冬季施工或挖掘近5年内新建的道路, 确需冬季施工或挖掘的,按挖掘修复费的1.5倍收取。

  (八)继续增加改燃专项资金的投入。我市已确定自2003年至2005年,每年安排5600万元作为改燃专项资金。要千方百计用好这项改燃专项资金,特别是要确保居民供热小型燃煤锅炉拆除并网补助资金的全部到位。同时,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9号)和《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津政发〔2004〕7号),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编制的近两年“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应将燃煤锅炉改燃并网项目作为优先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三、加强执法监督力度

  (一)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对燃煤设施污染实行限期治理,促进能源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二)凡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环保审查意见的项目,建设审批部门不予受理、不予批准。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节约能源的法律和法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四)进一步加大环保监督和执法力度,督促基本无燃煤区内所有燃煤设备限期进行改造。凡不按规定期限改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燃煤设备,由环保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强行关停和拆除。

  (五)把能源结构调整与产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工业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能单位限期治理,并可以按照超限额能源价值征收超限额使用能源补偿费。市计委、市经委要分别抓紧完成产业结构规划和工业结构调整计划,明确责任并组织落实。

  (六)我市新修订的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颁布, 并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锅炉排放的检查和监督,保证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超标单位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二OO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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