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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8]73号
【发布日期】1998-08-28
【生效日期】1998-08-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
对外资企业扩大投资实行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1998年8月28日津政发〔1998〕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对外资企业扩大投资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外资企业扩大投资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鼓励外资企业扩大在我市的投资,促进利用外资规模的稳定增长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6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外资企业用本企业实现利润扩大投资,且剩余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不论对外方投资者还是中方投资者,均退还其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对于技术先进型企业和出口型企业,退还其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全部税款。
二、对剩余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生产性企业扩大投资,不论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对其增资取得的收益,视同新建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增资部分能够单独核算盈亏的,自获利年度起,新增利润实行所得税“免二减三”;对于增资部分不能单独核算的,以增资前一年实现利润为基数,对增长利润,按增资额占全部投资的比例,实行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
三、对收购我市中小型企业的外商,可采取同等条件优先的原则,享受我市规定的抵扣企业净资产价值的优惠政策,以降低外商的收购成本。被收购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不论是生产性企业,还是非生产性企业,均从获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
四、鼓励外商在我市设立投资公司和咨询公司。对于外商在我市设立的投资公司和咨询公司,可比照外资银行,享受所得税“一免二减”的优惠政策。
五、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方式,由市级和区县级财政部门按财政体制规定的收入预算级次,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
六、以上优惠政策自1998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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