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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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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3〕044号

  【发布日期】2003-08-05

  【生效日期】2003-08-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治理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0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我市在开展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的生产及流通秩序过程中,发现个别肉食加工企业竟然回收过期变质产品掺入肉馅生产“黑心”肠,有的市场竟然放任这些黑心肠在市场上批发、零售。此类违法行为,不仅直接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而且给我市食品加工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坏影响。市委、市政府对此非常重视,立即责令有关部门严厉查处了涉及的违法企业和市场。为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进一步整顿规范食品生产和流通秩序,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食品卫生,特别是对肉类食品卫生进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治理工作的领导

  食品卫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对人民群众负责的高度认真抓好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将这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直接负责,保证将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严肃执法,狠狠打击违法行为

  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食品加工企业,特别是肉类制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贸市场普遍进行检查。通过检查进一步摸清食品加工和流通企业的情况,对发现的各种违法行为立即依法处理,该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要立即吊销;对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该进行刑事处理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大案、要案要曝光,形成强大的震慑力量。

  三、完善制度,落实领导和执法人员责任

  在专项治理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长效管理制度。各执法部门要建立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企业和市场的日常监管。各区县人民政府、企业主管单位和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一旦发生问题,要严肃追究地方政府、主管单位、执法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认证,清理发放的各类质量信誉证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允许有质量认证权的部门发放质量证书。有认证权的职能部门对发给食品加工企业的质量证书要进行清理,凡没有达到标准的要一律收回。没有认证权的部门,特别是各种协会发放的质量信誉证书、牌匾要一律作废收回,严防不法企业以无效证书进行欺骗经营。

                  二OO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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