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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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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变郊、县财政收入超收分成比例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4]139号

  【发布日期】1984-07-31

  【生效日期】1984-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变郊、县财政收入超收分成比例的通知

(1984年7月31日津政发〔1984〕139号)各郊区、县人民政府,市农委,市财政局、审计局:

  为促进我市郊县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四郊、五县适当增加机动财力,提高超增长的分成比例,具体办法如下:

  各郊、县以一九八三年财政收入为基数,一九八四年的实际收入比上年增长5%以内的,仍按3%提取留成;超过5%的部份,实行四六分成,即郊、县留40%,上交市60%。

  对因企业隶属关系改变、税制和税率变化等原因而影响的财政收入,可相应调整财政收入基数。

  各郊、县一九八四年的实际收入比上年增长低于5%的,相应扣减一定比例的留成。

  财政支出按支出指标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上述办法于一九八四年实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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