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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3〕064号
【发布日期】2003-06-18
【生效日期】2003-06-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关于对金融机构实施年终奖励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064号)
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对金融机构实施年终奖励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对金融机构实施年终奖励的意见
为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加快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经济建设支持的力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就对金融机构实施年终奖励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范围
在我市注册的中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
二、考核指标及标准
考核指标:贷款增加额、存贷款比例、贷款增长幅度、不良贷款额(率)、利润、贷款收息率。
考核标准:
(一)当年贷款比年初,每增加1亿元加1.5分。
(二)年末存贷款比例每超过本单位前3年平均存贷比1个百分点加5分。
(三)当年贷款增幅每超过全市前3年贷款平均增幅6个百分点加5分。
(四)未完成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考核指标减5分。
(五)收息率未完成上级行核定指标减5分。
(六)利润未完成上级行核定指标减5分。
无上级单位的金融机构第(五)、(六)项指标的考核,以年初自行确定的指标为准。
三、考核方法
年度终了15日内,被考核单位将以上指标完成情况报人行天津分行。人行天津分行负责对各行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各金融机构据此执行。
四、奖励标准
年终奖励以得分计算,每满30分增发1个月工资,不满30分不计。该奖励资金单独列账反映,通过财政拨款方式,免征该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外资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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