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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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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对金融机构实施年终奖励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3〕064号

  【发布日期】2003-06-18

  【生效日期】2003-06-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关于对金融机构实施年终奖励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064号)

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对金融机构实施年终奖励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对金融机构实施年终奖励的意见

  为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加快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经济建设支持的力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就对金融机构实施年终奖励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范围

  在我市注册的中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

  二、考核指标及标准

  考核指标:贷款增加额、存贷款比例、贷款增长幅度、不良贷款额(率)、利润、贷款收息率。

  考核标准:

  (一)当年贷款比年初,每增加1亿元加1.5分。

  (二)年末存贷款比例每超过本单位前3年平均存贷比1个百分点加5分。

  (三)当年贷款增幅每超过全市前3年贷款平均增幅6个百分点加5分。

  (四)未完成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考核指标减5分。

  (五)收息率未完成上级行核定指标减5分。

  (六)利润未完成上级行核定指标减5分。

  无上级单位的金融机构第(五)、(六)项指标的考核,以年初自行确定的指标为准。

  三、考核方法

  年度终了15日内,被考核单位将以上指标完成情况报人行天津分行。人行天津分行负责对各行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各金融机构据此执行。

  四、奖励标准

  年终奖励以得分计算,每满30分增发1个月工资,不满30分不计。该奖励资金单独列账反映,通过财政拨款方式,免征该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外资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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