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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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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开展多种经营补充办法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2]53号

  【发布日期】1992-07-11

  【生效日期】1992-07-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企业开展多种经营补充办法

(1992年7月11日津政发〔1992〕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开展多种经营,现对市政府《批转市经委等七部门拟订的〈天津市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暂行办法〉》(津政发〔1989〕138号),作如下补充:

 一、多种经营企业及经营范围

  1.全民、集体企业为安置内部富余职工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主办单位经营项目以外的各种经营活动。

  2.兴办多种经营企业可以采取跨行业、跨产业、跨所有制联营的形式。

  3.多种经营企业应与主办单位明确资产关系,严格核算制度,有偿使用主办单位的资产。彼此间的经济业务往来,要根据有关制度及时结算,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主办单位利润不转移。

 二、多种经营企业的税收

  4.多种经营企业从投产(开业)后有收入的月份起,享受免征流转税一年,免征所得税和其他税、费、金三年的待遇;免税期满后,纳税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5.原有的多种经营企业,当年新安置的富余职工达到原从业人员70%的,超过上年上缴税金基数部分,可享受多种经营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多种经营企业的资金

  6.多种经营企业用于新产品和其他技措的贷款,由城市信用社、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予以支持,允许企业用新增利润在税前还本息。

  7.多种经营企业经批准可发行债券或实行股份制,也可在企业内部集资。

  8.多种经营企业享受减免的各项税、费、金,应作为生产发展基金使用。

  9.各局(企业集团)可在多种经营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多种经营企业风险基金,具体数额、使用方式自定。

 四、多种经营企业的分配

  10.多种经营企业可实行多种形式的工资、奖金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扩大内部分配自主权。集体性质多种经营企业职工的计税工资标准,可比照主办单位职工列入成本的平均水平掌握;经批准,还可根据企业效益情况,在上下不超过总额的30%的范围内浮动。

  11.富余职工在多种经营企业安置后,结余工资由主办单位使用;主办单位亏损的,工资指标由主管局统一调剂。

  本补充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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