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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1989]26号
【发布日期】1989-04-01
【生效日期】1989-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新闻出版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编辑出版年鉴等工作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989年4月1日津政办发〔1989〕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新闻出版管理局《关于加强对编辑出版年鉴等工作管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加强对编辑出版年鉴等工作管理的通知
今年二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编辑出版年鉴等工作管理的通知》指出:近来,一些出版部门,甚至一些集体单位或个人,擅自编辑出版“年鉴”、“概况”、“名录”等出版物,并要求有关地方、单位提供资料并索取编辑出版费。这类征稿往往不经主管部门审定,内容上多不准确。如不明令禁止,不仅增加了有关单位的经济负担,而且在社会上也产生了不良影响。为贯彻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年鉴”、“概况”、“名录”等出版物,只能由正式出版社出版,杂志社、报社及其他非出版单位一律不得组织出版。否则,以非法出版论处。
二、编辑出版这类出版物,一律不准向供稿单位以任何名义索取任何费用。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本通知的,应切实予以纠正,并将检查情况于今年四月二十日前书面报送市新闻出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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