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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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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放宽出入境及在津落户条件广泛吸引国内外科技人才来我市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2]67号

  【发布日期】1992-08-17

  【生效日期】1992-08-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放宽出入境及在津

落户条件广泛吸引国内外科技人才来我市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1992年8月17日津政发〔1992〕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放宽出入境及在津落户条件广泛吸引国内外科技人才来我市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放宽出入境及在津落户条件广泛

          吸引国内外科技人才来我市工作的请示

市政府:

  为加快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加速实现科技兴市的战略目标,现就进一步放宽出入境及进市户口审批条件,方便往来,广泛吸引国内外科技人才来我市工作问题请示如下:

 一、为外国籍科技人员来我市工作提供方便

  外国籍科技人员(包括具有中国血统的外籍华人)来我市工作的,为了出入境方便,由一般只办理不超过半年的多次往返签证放宽为办理一年或二年之内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在居留期限上,由现在的一年放宽到二年。对我市经济建设有重大贡献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根据本人意愿,可给予永久居留资格,一次可办理五年之内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其配偶、子女可以获准在天津定居。

  对现在我国其他地区工作的外国籍科技人员,如自愿来我市工作,将简化办理在津居留手续,按上述条件给予同等待遇。

  外国籍科技人员的配偶、子女随同来津的,可享有上述便利条件。

  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侨居国外的华侨中的科技人员,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的,参照上述做法,提供更大的方便。

 二、鼓励在国外的留学生来我市工作,保障来去自由

  对完成学业的公派留学生、自费留学生,在国外研修、进修人员中学有专长、成绩突出者,以及现居国外的其他中国籍科技人员,凡来我市工作的,在入出境方面给予方便,保障来去自由。如申请再次出国,免去中间环节,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审批、发证。申请手续也予以简化,本人只须提交用人单位对其出国的意见和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市公安局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七日之内给予批复。

  对持有因私普通护照,需要延期、加注、合订的,市公安局将随到随办、立等可取。

  对从国内其他地区出国留学、研修、进修,学成后愿来我市工作的,也按照上述做法办理。

 三、准予对我市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外地离退休、退职科技人员在我市落户

  外地离退休、退职的科技人员中,其重大发明创造或获得的国家专利,在我市推广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应聘在我市担任厂长、经理或技术顾问等,使该企业年创利税达百万元以上的;或本人确有真才实学、属我市经济建设急需人才的,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准予在我市落户。其配偶及未婚、未就业子女可一并落户。需要农转非的,本着从严的精神审批。

  按照以上办法批准落户的科技人员,又到其他地区工作,不再继续为天津服务时,本人和家属的户口也须随之迁出。

  对上述科技人员资格的确认,由市科委及有关部、委进行审定,并出具证明。市公安局依照以上办法进行审批。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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