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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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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前期工作服务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9-17

  【生效日期】1987-09-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前期工作服务管理规定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七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更好地为中外投资者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前期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天津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天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第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审查要点

  (一)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

  1.中外方合作者情况简介和合作方式;

  2.经营产品的种类和规模,国内外市场的初步分析和销售意向;

  3.水、电、汽、热、油、运输等预计需要量(列明新增用量)和来源;

  4.预计投资总额和奖金筹措方式;

  5.厂址选择(说明是否需新建或扩建)及环境保护的意向。

  (二)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查要点:

  1.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发展方向和规划要求;

  2.是否国家鼓励、允许的项目;

  3.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4.水、电、汽、热、油、运输等能否承受。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1.合营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外方资信),合营方案的主要设想、内容和结论。

  2.国内外市场调查和预测;产品方案和生产能力的选定及理由;产品规格、技术性能和销售价格;国内销售和出口的可能性及方案;产品的运输方法和条件;产品国产化水平和进度安排。

  3.原料、材料、动力、水源、运输、公用设施等的需求和平衡方案。

  4.厂址选择,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主要工程内容及建设进度安排。

  5.生产技术、管理和设备的设置,并注明其中需要引进的部分。

  6.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劳动保护和人员培训计划。

  7.环境污染的防治方案。

  8.总投资额的估算(列出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和筹建期间专用资金额),注册资本、各方投资比例和出资方式,资金筹措方法和落实情况等。

  9.经济效益分析和外汇收支平衡方案。

  10.有资格的咨询、评估单位和相应的主管机关对以上各项内容中有关技术、经济、资金、外部条件等方面出具的论证资料和承诺证件。

  11.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要点:

  1.合营条件与立项要求是否基本相符,经营范围是否明确;

  2.外部条件是否具备;

  3.经济效益是否可靠;

  4.外方资信情况;

  5.资金是否落实;

  6.论证资料和承诺证件是否齐备。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权限

  (一)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权限:

  1.总投资额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下的,除市政府另有授权外,均由市计委审批。

  2.总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由市计委审查同意后转报市政府审批。

  3.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及3000万美元以下但有需要国家平衡解决问题的,由市计委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

  1.总投资额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生产型项目,由局或区、县政府审批。报市计委备案,计委在接到备案文件后十五天内,如发现有问题,有权提出异议,并指定重审或撤销批复文件。需要市平衡解决资金、物资、能源、土建指标等问题的,由审批单位申报市计委协调解决。

  2.总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项目以及所有的非工业生产型项目,由市计委审批。

  3.总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按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权限的划分规定办理。

  (三)设立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

  1.总投资额2000万美元以下,不需要市平衡解决问题的,项目建议书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2.总投资额超过2000万美元及2000万美元以下但有需要市或国家平衡解决问题的,由市计委审查同意后转报市政府、国家计委审批。

  (四)设在天津港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

  1.总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不需要市平衡解决问题的,项目建议书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港务局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2.总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及1000万美元以下但有需要市或国家平衡解决问题的,由市计委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国家计委审批。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的报批程序

  (一)对项目建议书的立项审批和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均由“中心”承办。“中心”组织协调、审查后,由市计委批复。

  (二)项目建议书立项的报批程序:

  1.项目建议书由中方合营、合作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编报,在上报各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中心”一式十五份。

  2.局和区、县政府要在收到承办单位的上报资料之日起十天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送“中心”。

  3.“中心”收到承办单位上报资料后,立即向各有关部门传递资料并请提出审查意见。“中心”于二周内组织各有关部门,结合局或区、县政府上报的审查意见进行会审。如有关部门不参加会审,在此期间又未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即视为同意。

  4.“中心”自收到承办单位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之日起二十一日内(不包括重大项目,需补报资料时,按补齐之日计算),属于市计委审批权限内的,应以市计委文件批复,属于市政府或国家计委审批的,应转报市政府或国家计委。通知承办单位补报资料的,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报者,按自动撤销项目处理。

  5.未经批准项目建议书,不得与外商签订具有法律约束性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程序:

  1.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方共同制定,由中方承办单位上报主管部门。

  2.凡按规定权限由局或区、县政府审批的项目,均报市有关部门备案。由市计委审批或转报市政府、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局或区、县政府须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一式十五份转报“中心”。

  3.“中心”收到局或区、县政府报送的资料和审查意见后,立即向有关部门传递,进行协调,组织审理。自收到齐备的资料之日起,除重大项目外一般在三十天内,按审批权限规定,以市计委文件批复或转报市政府或国家计委审批。如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修改或补充资料时,“中心”在收到可行的补充材料后,一般二十天内予以审批。自通知修改、补充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未报者,按自动撤项处理。

  4.属于产品顶替进口,在国内销售收取外汇的项目,在报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具有天津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文件。

  5.未经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正式签订合同、章程。

  6.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之前,需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其内容和要求由市计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 其他

  (一)国务院各部门驻津单位在本市举办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委托,可按本规定办理。

  (二)合作勘探开发等中外合作项目,参照本规定办理。

  (三)举办全部由外商投资经营的企业,由“中心”按国家规定的程序,代市外经贸委受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正式批复后,列入当年基建计划的,由市计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批注视同列入当年计划,需跨年组织实施的,由市计委正式列入下年度计划。

  (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中方投资者的项目,一般应由投资比例大的一方上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方的主管部门为合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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