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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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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令第9号

  【发布日期】2003-11-10

  【生效日期】200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的决定

(津政令第9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3年10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暂住人是指外埠常住人口在本市暂住的人员。”

  二、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携带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人员登记簿,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暂住人从事非法活动,除依照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视情节,可以注销其暂住户口登记或注销《暂住证》,责令其返回常住户口地。”

  四、将第二十二条删除。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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