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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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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等六部门关于解决我市供销合作社经费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0]45号

  【发布日期】2000-06-26

  【生效日期】2000-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等六部门关于

解决我市供销合作社经费问题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0〕45号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体改委、编委办、财政局、计委、商委、供销总社《关于解决我市供销合作社经费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天津市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解决我市供销合作社经费问题的意见

            (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我市供销社机关经费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解决我市供销社经费问题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把供销社建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向,从实际出发,深化供销社改革,在理顺各级供销社组织管理体制,实现减员消肿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由市和区县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促使供销社在当前经济调整的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为农村、农民、农业服务的功能。

 二、关于市和区县供销社人员经费及来源。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中提出的“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市(地)级联社应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要求,对市和区县供销社机关经费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市供销总社人员编制要有原148人的基础上,进一步精简机构,分流人员。其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列入市财政预算。

  区县供销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由市计划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核定。区、县供销社机关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县财政核拨。

 三、关于供销社离退休人员问题。1999年底前市和区县供销社机关离退休人员(总数635人,其中离休118人),执行党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解决。市供销社机关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继续由市财政核拨;区、县供销社机关离退休人员已全部纳入社会养老统筹,仍维持现行渠道,其离退休费标准与党政机关离退休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足。

 四、要理顺政府与供销社的关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供销社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但不得干预供销社正常的经营活动。真正做到政社分开,要切实保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下达政策性任务和进行各种行政摊派。今后凡政府委托供销社从事政策性业务,都要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兑现。

 五、要理顺各级供销社的组织管理体制。本着政社分开、社企分开的原则,理顺各级供销社与所属企业之间的资产关系,市供销总社和区、县供销社都要建立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同级社务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下运营本级供销社社有资产,并接受同级社务管理委员会派出监事的监督。各级供销社要认真落实社企分开,除国家委托的政策性经营任务外,上级社不对下级社下达经营任务。各级供销社所办企业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平等竞争。各级供销社都要从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继续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大胆探索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切实把供销社办成农民自己的经济合作组织,不断取得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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