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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9]22号
【发布日期】1999-03-27
【生效日期】1999-03-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私搭乱建的通告
(津政发〔1999〕22号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创建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私搭乱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综合治理期间,市区内除建设施工所需的临时建筑外,停止审批其他各类临时建筑、棚亭、占路市场和破墙开门脸及底层住宅开门脸。同时停止审批主干道路和重点地区范围内的机动车、非动动车停车场(处)。
二、凡在市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动员大会后,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棚亭、风档和沿街建筑底层开的门脸,一律依法予以拆除或恢复原状。
三、对原已建成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棚亭、风档和底层住宅擅开门脸的,按市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逐步拆除或恢复原状。
四、本通告发布后,对违反上述规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其改正;继续擅自审批的,要追究批准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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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tj/laws/88909d12712e074f7ea54b8ef7fbb1b00c2c067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