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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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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天津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1]48号

  【发布日期】2001-06-19

  【生效日期】2001-06-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天津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

(津政发〔2001〕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实施天津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是落实市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推动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抓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新三件事,改善生活环境的重要措施。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市现代化建设中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为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印发实施市计委制订的《天津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这个规划的正式文本,由市计委另行印发。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行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天津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组织全社会力量,搞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把我市建设成为生态环境优美,生态经济良性循环,与天津直辖市地位相适应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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