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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8]54号
【发布日期】1988-05-04
【生效日期】1988-05-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养路费由市政工程局管理的通知
(1988年5月4日津政发〔1988〕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从一九八八年起,公路养路费由市政工程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路养路费年度收、支计划由市政工程局管理处编制,由局审核下达并报市计委备案。
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方案和计划任务书,统由市政工程局审批并报市计委备案。
三、公路建设中属于大中型项目的工程计划任务书报市计委审批。
四、公路工程建设所需钢材、木材、水泥等建筑材料仍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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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tj/laws/89330494bf305526f06fd84cac2a34b5658332e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