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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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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填垫河湖水面和保护水环境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9]73号

  【发布日期】1999-12-06

  【生效日期】1999-12-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填垫河湖水面和保护水环境的紧急通知

(津政发〔1999〕73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城市水面是城市功能的重要组成要素,它具有调蓄雨水、排除内涝、调节气候、改善城市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城市特色的重要作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94年5月转发了市规划局《关于严格控制填占市区水面的有关规定》(津政办发〔1994〕22号),使这项工作有所加强。但是,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有关管理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填垫水面,造成市区水面不断减少。为坚决制止擅自填垫河湖水面的违法行为,有效保护水环境,保证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为严格控制填垫河湖水面和保护水环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编制中心城区(包括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绿化带的371平方公里)的河湖水面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河湖水面保护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对于规划确定保护的水面,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明确管理责任单位。

 三、在市人民政府批复天津市河湖水面保护规划前,禁止填垫全市行政区域用地范围内的所有现状水面。确需填垫水面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待规划批复后要严格按规划执行。

 四、中心城区用地范围内规划确定的非保护水面及外环绿化带以外1公里范围的现有水面,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垫的,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中心城区内规划确定的卫南洼风景区、柳林风景区、侯台风景区、南淀风景区和公园、公共绿地内的现有水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填垫占用。

 六、除规划确定的排污河道外,禁止向其他河道、坑塘水面排放生产、生活污水。禁止向河道、坑塘倾倒垃圾和污染物。

 七、凡违法填垫水面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恢复原有的地形地貌。

  对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污染物造成水面污染的,由环保、市政、水利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水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消除造成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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