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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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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败诉案件报告制度》和《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法制[1992]7号

  【发布日期】1992-06-02

  【生效日期】1992-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败诉

案件报告制度》和《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1992年6月2日津政法制〔199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委、局法制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行政败诉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情况,决定建立行政败诉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现将《行政败诉案件报告制度》和《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败诉案件报告制度》和《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从六月十五日起开始实行;

 二、各报告单位应将今年一月一日至六月十五日发生的行政败诉案件,按照《行政败诉案年报告制度》的规定,于六月三十日之前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委、局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其他机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或本系统的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行政败诉案件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行政败诉案件的有关情况,决定建立行政败诉案件报告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报告案件范围

  1.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判决变更的案件;

  2.被人民法院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3.行政机关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

 二、报告内容

  1.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

  2.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行政处理决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认定上述有关情况及作出复议决定的内容;

  3.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判决、裁定的结果;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改变的结果;

  4.败诉的原因和教训。

  随报告附行政处理决定书、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三、报告单位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委、局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其他机构;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委、局,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均为报告单位。

 四、报告时间、方式

  各报告单位,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以下方式报告:

  1.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向其所属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

  2.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委、局,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同时向所属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属主管委、局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其他机构报告;

  3.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属委、局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其他机构除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本单位败诉案件情况外,还应将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下级业务部门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组织的败诉案件情况,于收到报告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

            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行政复议有关情况,便于总结经验和教训,决定建立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报告单位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复议案件的委、局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其他机构均为报告单位。

 二、报告时间

  从今年开始,上述报告单位,应当在每年的七月十五日和一月十五日之前,将本地区或本系统在半年内审理的复议案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

 三、报告内容

  1.复议案件的数量、类型及复议决定;

  2.审理复议案件,发现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

  3.审理复议案件的经验和应汲取的教训;

  4.全市复议工作建议及其他需要报告的复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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