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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1-18
【生效日期】2002-0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关于修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的单位和个人,须到经营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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