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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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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简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多次出国(或赴港澳)审批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1988]6号

  【发布日期】1988-01-22

  【生效日期】1988-0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委拟订的

《天津市简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多次出国

(或赴港澳)审批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1月22日津政办发〔198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外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简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多次出国(或赴港澳)审批手续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简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

        人员多次出国(或赴港澳)审批手续的暂行规定

  为了改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中外合营企业)的经营条件,使企业中方人员能够及时参与在境外开展的经营、销售等业务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关于简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7〕25号)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年出口创汇在一百万美元以上,需要经常派中方人员出国的中外合营企业,可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核准,实行简化出境审批办法。

 二、上述经核准的中外合营企业,可确定三至五名担任经营、技术、销售和采购工作的中方人员,在一年内简化再次出国审批手续,即第一次出国仍按现行规定审批并一次性通知有关驻外使馆;第一次出国审批后的一年内,需要再次出国时,可由中外合营企业的中方董事长或企业中方经理批准,送市外经贸委审核后,即可办理护照和外国签证。

 三、按第一条规定核准的企业,需要经常派中方人员多次赴港澳地区的,可确定一至二名担任经营、技术、销售和采购工作的中方人员,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期)简化再次出境审批手续,即第一次赴港澳手续由市外经贸委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审批;在规定期限内需要再次赴港澳的手续,按照第二条再次出国的规定办理。

 四、中外合营企业每年年底须向主管部门、市外经贸委呈报下一年的出国计划表。出国计划表审定后,一年之内有效。逾期不报的企业,审批时将从严掌握。

 五、中外合营企业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明确出国主要解决什么问题。回国后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填报出国人员鉴定表和有关材料。

 六、为了尽快审批中外合营企业出国任务件,中外合营企业在申报时要做到材料齐全,必须有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或公章、外方邀请电正文和出国人员姓名、职称。市外经贸委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报件后,于七日内批复。

 七、中外合营企业因业务需要派人出国(或赴港澳)和按合同规定需派往国外(或港澳)进行技术、业务培训的人员,其出国费用均由中外合营企业以自有外汇支付,不纳入国内出国团组用汇控制指标。

 八、出国审批机关、中外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和中外合营企业中方负责人,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中发〔1985〕10号)精神,认真负责地进行核批,并对中外合营企业中方出国人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考核管理。

 九、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简化区内中外合营企业中方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的具体实施办法。

 十、本规定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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