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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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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局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

  【发布单位】80203

  【发布文号】津工商办字[2001]第15号

  【发布日期】2001-09-30

  【生效日期】2001-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工商局关于

促进天津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

(津工商办字〔2001〕第15号)  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1.允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下同,含本数)以下的,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首期出资10万元以上、生产性和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咨询服务性公司首期出资2万元以上的,提交实缴资本证明以及今后两年分期缴付注册资本的承诺书即可发照(执照中注明实缴资金额)。上述企业按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收取登记费。在注册资本未到位前公司按认缴的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在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2.允许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者有专利成果的个人,以人力资源和智力成果向私营企业投资入股,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如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经有关部门同意,其所占份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投资各方另有约定需要超出35%的,从其约定。凡以高新技术成果、人力资源、其他智力成果入股的,可经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全体股东(投资人)协议认可并提供担保证明。凭验资报告办理注册登记,全体股东(投资人)对未经评估的入股资本要做出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

  3.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登记事项,委托给分局核准。

  4.对私营企业以兼并、购买等形式介入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并将其整体改造为私营企业的,经有关部门同意,可延期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可保留被兼并、购买企业的经营范围。

  5.对私营企业以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造为多元投资主体的私营有限公司的,该公司可按开业登记提交登记要件,按变更办理登记手续。不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按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

  6.鼓励、支持私营企业以外联、合作、兼并、参股、控股等方式发展、设立企业集团。申请设立私营企业集团除法律、法规有专项规定的外,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同时不再提交其子公司的验资报告,只提交子公司按《公司法》出具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出资证明书。

  7.在核定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时,按照国民经济分类标准适当放宽。能按中类核准的不按小类核准,能按小类核准的,不按项目核准。对大型私营企业集团,可按大类核定,对于行业分类标准以外的新类目,本着有利于私营经济发展的原则予以核准。

  8.进一步放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广告经营的范围。其注册资本、经营资金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允许其从事设计、制作影视、广播、路牌、印刷品、礼品、灯箱、布展等广告经营活动。

  9.私营企业的住所系租用旅馆、饭店、写字楼和经登记注册能提供经营住所的市场的只提交出租方提交的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证、照复印件,不再提交产权证明。

  10.租用乡、村所有或村民自有房屋作为住所,凡不能提供产权证明,可由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应证明。

  11.市区及区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其经营活动适于在住宅进行的,(如信息服务、电脑开发、科技研究等)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以住宅注册登记。

  12.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不涉及注册资本变化的,不再提交验资报告。

  1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不再提交下列要件:外省、市自然人股东的在津暂住证;法人股东单位同意对外出资的股东会决议;非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履历表;自然人股东的不在职证明、学历证明;雇工不在职证明、合同、索引名册及在津暂住证。

  14.凡私营企业和有生产经营场所或固定店铺的个体工商户,均允许其直冠市名。

  15.私营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另起字号的,主机构字号与分支机构名称可以并用,经查询核准后注册登记。

  16.在新建的厅、场内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下岗职工,适当优先安排摊位,在收取市场管理费时采取“一年全免,二年减半”的优惠办法。

  17.对厅、场内从事临时经营的经营者,可核发限定经营场地、限定经营范围、限定经营时限的营业执照。

  本试行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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