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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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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开征印花税纳税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1989]5号

  【发布日期】1989-01-17

  【生效日期】1989-01-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开征印花税纳税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1月17日津政办发〔1989〕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开征印花税纳税监督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做好开征印花税纳税监督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我市已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开征印花税。由于印花税已停征很长时间,人们对此还不熟悉,而这种税具有征税面广,并由纳税人自行完税的特点,因此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为确保此项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的规定,请市工商局、工商银行市分行、天津保险分公司、市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民航、铁路与汽车运输等部门建立代售印花税票专点,以防止税收流失,方便群众纳税。

 二、发放或者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单位,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各级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法律公证处及合同仲裁部门,要对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纳税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是否已粘贴印花、所贴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如发现未粘贴印花税票,即为法律手续不完备,应监督纳税人依法完税。

 三、印花税票是有价证券,各代售单位,都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印花税的登记、记帐、清点、定期检查等制度,以防止丢票或贪污盗窃问题的发生。

 四、各级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加强纳税义务教育,提高他们自觉纳税的法制观念,经常检查所属单位是否按规定贴花完税,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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