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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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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引滦入港输水管道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3]4号

  【发布日期】1993-02-13

  【生效日期】1993-0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拟订的《天津市引滦入港输水管道管理办法》

(津政发[1993]4号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三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水利局拟订的《天津市引滦入港输水管道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引滦入港输水管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引滦入港输水管道是为天津钢管公司、军粮城发电厂、电解铜项目、大港油田和乙烯工程等大型企业供水的专用输水管道。为保障安全输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水利局是引滦入港输水管道(以下简称输水管道)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输水管道工程设施的义务。

 第四条 输水管道工程按照经批准的设计要求和工程管理需要,划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

  输水管道管理范围为管道覆盖面及由管道两侧外缘向外延伸十米的范围。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两侧外缘外延三十米的范围。

 第五条 禁止在输水管道管理范围内挖沟、取土、堆放物料,植树、修渠、建房及修建其他建筑物;禁止在输水管道上部顺管道行驶载重车辆。 

  输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打井、钻探、爆破、开采地下资源、挖筑鱼塘等危害输水管道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 在输水管道管理范围内确需修建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输水管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应服从输水管道安全管理要求。

 第七条 禁止截取输水管道内的水和损毁管道设施;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管道设备。

 第八条 输水管道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管道管理,定期检查、巡视管道设施,执行供水计划,维护输水工程和国家财产安全。

 第九条 输水管道发生故障,输水管道管理部门应及时排除。在排除故障过程中,当地政府应当做好配合工作。沿途有关单位及个人应积极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拦和干扰。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输水管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承担修复或修复费用;对截取管道内水的,由输水管道主管部门加倍收缴水费;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输水管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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