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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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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 强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点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3〕027号

  【发布日期】2003-05-04

  【生效日期】2003-05-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点管理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0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点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点管理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两个通告精神,控制“非典”密切接触者可能造成的“非典”传播和蔓延,现对“非典”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学观察点要按照能容纳100名密切接触者规模建立,并组建由医疗、防疫、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办公室,建章立制,封闭管理,严格隔离,责任到人。

  二、观察点设置在有隔离条件(密切接触者居住的房间门窗与民居门窗的水平距离不得少于30米)、远离居民区、相对独立,能够满足健康人正常生活条件的医院或招待所、宾馆等场所。隔离房间要通风良好,减少密切接触者间的交叉感染;两人以上间不得超过房间总数的50%;无独立卫生间的,要在同一楼层设置男、女卫生间、淋浴室,且通风良好,每个蹲位之间要有隔板。

  三、负责清洁消毒人员每日要对室内地面、物体表面、厕所进行两次消毒;体温表、食具用后及时消毒;督促医学观察者每天开窗通风,确保清洁、消毒措施到位。

  四、接到确诊或疑似“非典”患者的报告,由卫生防疫部门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划定密切接触者的范围和数量,按人数、性别及家庭等情况划分住室,登记医学观察记录。

  五、医护人员进入病区要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每天上、下午两次对每位密切接触者进行健康检查和测试体温,填写医学观察记录。完成每次医学观察后立即进行消毒。

  六、发现发热(38℃以上)等可疑症状密切接触者,要按规定由专车转诊至发热观察门诊;如诊断为疑似或确诊“非典”的病人,要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用120救护车由专人转送定点医院治疗,并对其居住房间进行终末消毒;对排除“非典”的,由原车送回。

  七、医学观察点的出入口要严格把守,检查出入人员证件,不准探视,不准陪护,需转院的密切接触者经卫生防病部门同意后,方可离开医学观察点。

  八、每位密切接触者自与确诊或疑似“非典”患者最后一次接触日起计算,进行为期14天的医学观察,到期无异常体症者可解除隔离,由医护人员开具解除医学观察通知书,并派专车送回。

  九、各部门、各系统、各单位凭解除医学观察通知书,按有关规定落实好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向密切接触者收取住宿等观察服务项目内规定的费用,其他消费自理。低保人员、无业人员、下岗人员的费用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天津市卫生局

                 二OO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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