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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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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价 监督检查分工管辖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6-28

  【生效日期】1991-06-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

《关于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6月28日津政办发〔1991〕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范围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和《关于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物价检查所监督检查管辖范围:

  (一)市各委、办、局所属的生产企业、物资供销企业、事业单位,市级公司以上的批发单位;

  (二)市各委、办、局直属的零售企业;

  (三)市各委、办、局所属有进出口权的企业;

  (四)中央、驻津部队和外省市驻津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区、县物价检查所监督检查管辖范围:

  (一)区、县属企、事业单位;

  (二)市物价检查所管辖范围以外的市属零售企业;

  (三)农贸和摊群市场、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按照分工管辖范围,市物价检查所查处的罚没款上缴市财政,区、县物价检查所查处的罚没款上缴区、县财政。

 第五条 市物价检查所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其分工检查范围的企事业单位书面委托区、县物价检查所进行检查,或统一组织区、县物价检查所联合检查。查出的价格违法问题,由市物价检查所统一处理,罚没款上缴市财政。

 第六条 对区、县物价检查所查处有困难的案件,市物价检查所可帮助查处。必要时,市物价检查所可对区、县物价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

 第七条 如出现对同一企业多头检查的情况时,区、县物价检查所应服从市物价检查所的协调安排。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市物价检查所有权纠正。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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