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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发布日期】2004-06-29
【生效日期】2004-06-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决定》 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收费,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4项行政许可收费,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14项)
附件
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 14项)
序号 取消的收费项目 主管部门 养犬管理费 市公安局 犬类经营许可证费 临时逗留注册费 旧货业上岗人员培训费 氯气操作人员培训费 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培训费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准运证、驾驶员资格证费 机动车教练员证收费 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费 天津海事局 报名考务费 市质监局 报名考务费 市统计局 历史违章建筑、历史性违章用地收费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地热资源管理费 驾驶员资格证费 市建委 特种作业操作证( IC卡)收费 市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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