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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9]13号
【发布日期】1999-02-09
【生效日期】1999-0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委、市计委、市规划局
关于加强我市大中型商业设施项目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1999〕13号一九九九年二月九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商委、市计委、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我市大中型商业设施项目审批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大中型
商业设施项目审批管理的意见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近年来,我市商业设施建设有了较快发展,这对繁荣市场、搞活流通、促进生产、满足消费和提高城市的整体功能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国外、国内商业招商引资的力度,保证我市大中型商业设施建设更加有序,布局更加合理,管理更加规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现就进一步搞好我市大中型商业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加强项目审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由市商委和市计委、市规划局尽快制定出全市产业设施发展规划。商业设施发展规划要服从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有利于促进商业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商业设施的发展总量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购买力水平相对应,要制定商业不同行业不同业态的商业设施千人拥有量指标,实施积极有效的调控,使商业设施建设保持适当的发展速度;二是要区别不同地区的功能和特点,根据不同规模商业业态的服务半径,合理确定产业布局;三是商业设施配置除具备购物功能外,还要具备娱乐、休闲、旅游、餐饮等多种功能,能够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
各区、县也要根据以上原则制定本地区商业设施发展规划。
二、进一步加强对大中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今后无论何种经济成份和投资主体在我市新建、改建、扩建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餐饮、服务等大中型产业设施和2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连锁店都必须报请预审。
三、凡申建大中商业设施项目,须经市商委预审同意后,再报市计委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其他部门不得随意审批。未经市商委预审同意的商业设施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予办理立项手续,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其他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报送预审的大中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建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依据;
(三)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功能定位;
(四)建设项目的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投资效益分析;
(六)投资单位的基本情况。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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