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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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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节水办公室关于 强节约用水管理措施的通告

  【发布单位】80202/802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6-09

  【生效日期】2000-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节水办公室

关于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措施的通告

(二000年六月九日)  由于近几年海河流域连续干旱,特别是1999年又发生了特大干旱,影响我市用水相对紧张。为保证城市正常供水,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特制定以下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 各级政府和各用水单位要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层层建立节水责任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建部门、环保部门和宣传、教育部门,要加大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和宣传力度,增强全市人民爱惜水、保护水、节约水的意识,形成人人节约用水的良好风尚。

 二、严格执行计划用水管理。 按照市政府已颁布的《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和《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继续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凡使用自来水和地下水的企业、事业、机关、学校、团体、部队等用水户,除按标准水价收取计划内水费外,对超计划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

  超计划10%(含10%)以下的,按标准水价的一倍加收水费;

  超计划11%至20%的,按标准水价的二倍加收水费;

  超计划21%至30%的,按标准水价的三倍加收水费;

  超计划31%至40%的,按标准水价的三倍加收水费;

  超计划40%以上的,按标准水价的十倍加收水费。

 三、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 大力提倡一水多用。在当前供水紧张时期,按每户三人计算,每户每月用水定额为8立方米,按标准水价收费。超过部分实行加价收费,能够按户计量的,加一倍收取水费;不能按户计量的,加收50%水费。

 四、对以水为主要原料或载体的经营性部门和商业性用水,水价加一倍收费。

 五、规范洗浴、洗车业用水管理。 经营洗浴、洗车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市节水管理部门办理用水手续;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取缔。对产水率低于50%的纯净水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在规定限期内达不到标准的,予以停产整顿。

 六、加强市政设施和施工用水管理。 公园、绿地等市政设施用水必须安装节水龙头及节水灌溉设施,新建、在建楼寓附属绿地和花园必须同时安装节水灌溉设备。建筑施工需事先到市节水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施工用水实际耗水量不得超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立方米,超过部分按规定实行累进加价。

 七、停止向农业提供引滦水,严禁私自引水。 新凿农用机电井一律安装计量水表,原有农用机电井要在2-3年内全部安装计量水表,否则不予办理取水许可证。对农业灌溉及农村生活用水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现行水资源费的1%。

 八、切实加大水源水质保护力度。 严禁向水源地、河道排放超标污水。沿河口门必须严密封闭,不得漏污。海河干流沿海排沥口门、泵站汛期向海河排放雨沥水,必须经市防汛抗旱办公室批准。

  本管理措施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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